業務介紹
我行應受益人(出口商)的申請,在未收妥有關款項的情況下,對已經開證行或保兌行或承兌行承兌的遠期匯票有追索權地向受益人給付對價,向受益人融通資金的一種短期出口貿易融資方式。
適用范圍:
有進出口經營權、而且在我行開有人民幣或外幣結算賬戶的出口企業。
功能與特點:
1、為出口商擴大了貿易機會;為出口商減少資金占壓,加快企業的資金周轉。
2、規避匯率波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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